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7:03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7:03  来源:互联网 
| 发布单位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国卫办监督发〔2014〕23号 | 
|---|---|---|---|
| 发布日期 | 2014-03-18 | 生效日期 | 2014-03-18 | 
| 有效性状态 |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 备注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工作,有效保障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落实,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依据《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等法律规定,我委组织制定了《2014年卫生计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请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综合监督栏目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组织实施,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按时报送我委。
  附件:1.   2014年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doc
 2014年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doc
  3.   2014年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重点监督检查计划.doc
 2014年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重点监督检查计划.doc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