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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全国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06]第523号)【2010-02-27废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7:28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食监函[2006]第523号
发布日期 2006-07-11 生效日期 2006-07-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0-02-27
备注 阶段性工作,时效已过。依据请查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总局2010年第19号公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年来,全国质检系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开拓创新,真抓实干,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成效显著,食品生产加工领域质量安全整体形势趋于好转。但是遍布全国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安全隐患仍然很多。为将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进一步引向深入,总局决定自2006年 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行动,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

  目前我国的食品生产加工业规模化程度不高,现代化生产加工手段与自给自足的生产加工模式并存,实施有效监管难度很大。整顿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严格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管理,是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具体体现。为此,总局决定自 2006年8月1日至11月30日,全国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集中力量,针对各地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做到“摸清底数、两严一打一提高”,即一要摸清基本数量、基本情况和突出问题,二要严密监管、严格责任,三要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四要全面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业整体水平,为全面规范提升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质量控制能力打下良好基础。

  二、调查摸底,因地制宜,明确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

  (一)摸清底数,分类监管。

  1.全面调查,掌握底数。2006年8月1日至9月30日,为全面调查摸底阶段。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靠地方政府,依靠基层,充分发挥“三员”的作用,对辖区内所有食品生产小企业小作坊是否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食品种类及条件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无论是否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是否处于停产状态,或者本地注册异地生产的,均要纳入调查范围,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各地要在全面掌握本辖区食品生产小企业小作坊的基本数量、证照情况及生产经营情况的基础上,全面建立企业基本档案,实行动态监管。

  2.明确分类,区别监管。各地要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按照企业是否证照齐全将本辖区内的企业分为三类,针对不同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一是“三证齐全”,规范提高。即对已经获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市场准入制度进行监管,对于产品质量好的,要作为“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对象进行培育支持,充分发挥其龙头带动和示范作用。二是“无证生产”,严格查处。即对有证有照但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已纳入准入制度管理产品的企业,要帮助企业建立标准化体系、计量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尽快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对无证生产的,要依法查处;对生产条件不符合质量安全基本要求且地处偏远地区的企业,纳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监管,要通过整治和帮扶,逐渐满足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必备的质量安全控制基本条件。三是“无证无照”,坚决取缔。即对没有营业执照和/或卫生许可证的企业,一方面要督促引导其尽快获得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使其纳入监管范围和视野;另一方面要将企业名单报告当地政府,提请政府对拒不申领证照的企业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取缔。

  (二)明确任务,重点突破。

  1.重点问题。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结合本地区食品生产的特点,明确整治工作的重点产品和重点问题。要将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超范围和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三无”食品和生产环境脏、乱、差作为此次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如肉制品加工企业使用工业沥青脱毛、使用病死畜禽做原料的问题;罐头等食品超范围使用防腐剂的问题;酱腌菜、蛋制品及酿造食品企业非法使用工业盐的问题;小麦粉、方便面、米粉中超量使用过氧化苯甲酰,超范围使用着色剂日落黄,非法添加着色剂二氧化钛、处理剂溴酸钾、增筋剂硼砂的问题;糕点中超范围使用蓬松稳定剂明矾的问题;粉条中超范围使用色素亮蓝,超量使用漂白剂二氧化硫的问题;葡萄酒中超范围使用着色剂苋菜红、甜味剂的问题等等。

  2.重点地区。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地区是广大农村地区和城乡结合部,特别是开展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百千万工程”确定的食品安全问题或隐患比较突出的城乡结合部和村镇地区。总局要确定一批重点整治的地区及重点整治的小企业小作坊,并通报省级人民政府;各省要确定一批重点整治的地区及重点整治的小企业小作坊,并通报地市级人民政府。

  各县级和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将调查摸底情况和重点整治地区和企业名单,于10月底前报告当地政府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将上述情况,于11月15日前报质检总局。

  三、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的具体措施

  (一)及时将“无证无照”企业报当地政府予以取缔。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摸底工作中,要将证照不全的企业,建立档案,及时将企业名单报告当地政府,提请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取缔。对愿意取得证照,继续生产经营的,要建议当地政府督促引导其限期获得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二)坚决取缔城镇及周边无生产许可证生产食品的企业。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实施进度和无证查处的要求,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白酒、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肉制品、乳制品、饮料等食品为重点,加大无证查处工作力度。对在大中城市及周边地区无证生产的企业,坚决停止生产,不取得许可证,不得恢复生产;对小城镇及周边地区,暂时不能停止生产又达不到准入条件的企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商地方政府,确定企业名单,确定整改要求,确定整改期限,到期仍不能达到准入要求的企业,一律报请政府取缔。

  (三)开展重点产品专项检查,切实提高行业整体水平。

  各地在此次全国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中,将桶装饮用水、白酒、罐头、膨化食品、含乳饮料、婴幼儿米粉、婴幼儿配方奶粉、小麦粉等8类食品列入2006年全国重点食品专项检查(检查细则另发)。各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本辖区内上述8类产品的所有生产企业进行全部抽样检测,并将本省专项检查结果在2006年12月15日前以电子文本和纸质文本两种形式报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同时,将专项检查结果报告地方政府,总局将对2006年全国重点食品专项检查结果通报各省级政府。总局将通过年度滚动形式,每年确定全国重点专项检查食品开展集中治理,逐步提高整个行业的整体质量安全水平。

  (四)严密监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

  对有证有照但生产条件差、达不到准入要求,而当地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离不开,且正规企业产品不能正常供应,地处偏远地区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在地方政府允许的前提下,可以允许其有条件地存在,采用专项监管措施,进行严密监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列明企业名单,并报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五)强化引导帮扶,促进小企业小作坊发展壮大。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对生产条件差、未达到准入要求的企业,通过区域整治、集中生产、股份合作、龙头带动、协会推动、专业合作等多种模式,引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联小做大、整合做强、规范发展。促使市场准入产品目录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基本达到市场准入条件;市场准入产品目录以外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在工艺、技术、原辅料等方面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得以基本解决。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质量安全控制能力明显增强,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生产加工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得到明显遏制。

  (六)强化实行食品安全承诺制和食品安全责任制。

  限期整改和地处偏远地区、允许其有条件地存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要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明确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不以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伪造食品标识标注,并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要承诺其产品的销售地域范围。原则上,其产品只能在本乡镇、本村及周边地区销售。承诺书要在生产加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并报所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乡镇留存。

  (七)强化开业歇业申报制。

  对季节性、临时性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实施开业歇业申报制度。在其开业或歇业时,应向协管员或监管员报告,协管员和监管员要及时向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乡镇政府报告。在小企业小作坊开业前,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会同技术人员、协管员和监管员对小企业小作坊卫生状况、生产条件和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方可准许开业。

  (八)严密监管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企业要满足保证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

  对地处偏远地区、允许其有条件地存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应当建立基本的管理制度。一是负责人应当了解基本食品安全常识和法律法规要求;二是应当建立并保存进货和销售记录。

  2.应当符合基本的卫生和生产要求。一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企业周围环境应当卫生、无污染;二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企业应当具备基本的生产加工场所、必备的生产设备和库房等,并保持整洁干净。

  3.从业人员应当符合的基本要求。一是具有健康证明;二是上岗前应当经过基本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三是上岗时应当做好个人卫生和防护、防止污染食品。

  4.原辅材料应当符合的基本要求。一是原辅材料应当安全,不得使用非食品原辅材料生产加工食品;二是外购的原辅材料应当具有相对固定的进货渠道或具有质量检验证明文件;三是所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建立并保存进货、使用记录。

  5.食品生产加工、运输与贮存应当符合的基本要求。一是生产加工工艺应当安全、稳定,不得采用对食品产生有害影响的工艺生产加工食品;二是食品运输与贮存的工具、设备和容器等应当干净、卫生,及时清洗。

  (九)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整治工作中,要严厉打击滥用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和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对严密监管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未签订承诺书、超范围销售,以及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报当地政府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四、加强领导,落实专项整治工作的各项要求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此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狠抓落实。

  一要举全系统之力,将此次专项整治作为2006食品安全年的一场攻坚硬仗,集中解决重点地区、重点产品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将专项整治工作与食品质量安全“百千万工程”结合起来,一并部署并认真落实区域监管责任制和辖区打假责任制,明确任务、明确责任、明确考核要求。总局将适时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检查。

  二要依靠当地政府,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各地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在政策和工作经费上给予支持,争取将专项整治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整治及日常监管工作需要。

  三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交流和协作配合,实现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四要加强组织领导。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总局由食品生产监管司牵头,执法督查司配合。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负责此项工作,并对本辖区问题突出的地区派驻工作组,督促指导工作。

  五要宣传培训。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靠地方政府,协调宣传、教育、新闻等部门,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者的宣传教育力度,掌握基本的食品安全常识和法律法规知识,敦促生产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树立质量安全责任意识。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及时将此次专项整治情况分报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和执法督查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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