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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3-25 14:49:43 来源:互联网

各区农业农村委,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上实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市水产技术推广站:


  现将《上海市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年3月8日


  (联系人:曹世娟,联系电话:23113029)


  上海市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农渔发〔2021〕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水产养殖实际,我委制订了《上海市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实施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贯彻《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农渔发〔2021〕1号)有关要求,依法打击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环节相关违法行为,持续开展专项整治,保障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加快推动全市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


  二、职责与分工


  (一)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畜牧兽医处负责全市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进口、经营等环节的管理。渔业管理处负责全市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环节的管理,负责全市水产养殖用药例行监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全市水产养殖用药飞行监测。


  (二)市水产技术推广站


  指导全市水产养殖户准确把握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含义,指导区水产技术推广部门落实相关宣传、培训工作。


  (三)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


  依法、依职能对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执法,并指导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大队监督检查工作。


  (四)各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负责辖区内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环节的管理,并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加强市属企业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做好每月一报工作。


  三、实施时段


  3-12月,开展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各环节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和相关检测工作。


  4月30日前,实施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相应环节的宣传、培训、指导。


  11月15日前,各区完成工作情况总结。


  11月20日前,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完成工作情况总结并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渔业渔政管理局。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宣传教育


  各区和相关部门要准确把握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含义和管理范畴,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依法加强对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管理,压实属地责任,形成监管合力。广泛开展普法宣传和培训,为水产养殖者在规范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方面提供指导服务。(承担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市水产技术推广站)


  (二)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管理


  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加大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进口、经营、发布广告和使用等行为的监管管理。严厉打击生产、进口、经营、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和未经审查批准发布水产养殖用兽药广告的行为。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严格监督管理水产养殖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审定、登记、生产、经营、使用等行为。(承担单位:市、区农业农村委及其执法机构)


  (三)加强水产养殖场检查


  加大对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使用未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水产养殖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和农药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重点查处以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名义故意使用假兽药,逃避兽药监管的违法行为。对发现养殖者使用非法投入品养殖食用水产品的,要依法立案调查,证据确凿的,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承担单位:市、区农业农村委及其执法机构)


  (四)加大地产养殖水产品药残检测力度


  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开展水产养殖用药专项检查工作,完成地产养殖水产品飞行检测200份和例行监测260份,具体事项另行通知。各区要加大对辖区内地产养殖水产品的抽检力度,不合格样品处置率100%。(承担单位:市、区农业农村委及其执法机构)


  (五)试行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试行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监督水产养殖户生产过程中合法使用白名单内投入品,不得非法使用其他投入品,否则依法予以查处或警示。对发现养殖者使用白名单以外投入品养殖食用水产品的,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及其执法大队依法、依职能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开发布其养殖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的警示信息。(承担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及其执法机构)


  五、其他


  1.各区每月的宣传、检查、检测报表(附件1)请于每月25日前发送至邮箱:1841117812@qq.com。


  2.文件中有关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含义、白名单制度定义详见《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附件2)。


  3.举报电话:23113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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