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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一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5-25 20:40:03 来源:互联网

  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42期)》《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45期)》《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48期)》《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期)》《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3期)》等共5期通告中,涉及深圳市6家生产经营企业(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深圳市扬帆威志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酱香鸭锁骨

 

  (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所抽检的深圳市扬帆威志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酱香鸭锁骨(抽样单编号:SC20440000004934943,规格型号:1kg/包,生产日期:2020年8月18日),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查明,深圳市扬帆威志实业有限公司生产大肠菌群不合格酱香鸭锁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属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责令深圳市扬帆威志实业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罚款50000元,对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罚款5000元。

 

  二、深圳市味的传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每日坚果鸡蛋沙琪玛

 

  (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抽检的深圳市味的传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每日坚果鸡蛋沙琪玛(抽样单编号:GC20440000596232554,规格型号:400克/盒,生产日期:2020年06月05日),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查明,深圳市味的传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每日坚果鸡蛋沙琪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属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鹏监管局决定责令深圳市味的传说食品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罚款75000元,对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罚款7500元。

 

  三、深圳市荣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荣义烤冷面

 

  (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抽检的深圳市荣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荣义烤冷面(抽样单编号:SC20440000596137137,规格型号为:2千克/包,生产日期:2020年9月17日),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查明,深圳市荣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合格荣义烤冷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决定责令深圳市荣义食品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罚款50000元,对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罚款5000元。

 

  四、深圳市盖通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刀削面(快熟面湿面)

 

  (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检验的深圳市盖通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刀削面(快熟面湿面)(抽样单编号:SC20440000596137127,规格型号为:400g/包,生产日期:2020年08月19日),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查明,深圳市盖通贸易有限公司销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合格刀削面(快熟面湿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决定责令深圳市盖通贸易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5000元,对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罚款500元。

 

  五、深圳市龙岗区圳达食品批发商行销售的赛马牌鱼露

 

  (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的深圳市龙岗区圳达食品批发商行销售的赛马牌鱼露(抽样单编号:SC20440000003738830,规格型号为:640毫升/瓶,生产日期:2020-07-01),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查明,深圳市龙岗区圳达食品批发商行销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合格赛马牌鱼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对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并有充分证据表明其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六、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强明商店销售的客家腐竹

 

  (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的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强明商店销售的客家腐竹(抽样单编号:SC20440000003738917,规格为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0-10-21),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查明,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强明商店销售铅(以 Pb 计)不合格客家腐竹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5000元,对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罚款500元。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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